近日,山东发布《关于第三期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其中12名人员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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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有23人被清退出库,16人次受到行政处罚,833人次被实施考核扣分或暂停抽取。

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3名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

评标专家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在参加某工程项目总承包评标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礼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没收其所受收的财物并各处罚款一万元整。同时,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二、刘某某、赵某某等2名评标专家评标中存在违规行为。

刘某某、赵某某等2名评标专家在参加某综合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时,向该项目其他评委传递纸条。对赵某某做出考核扣12分、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对刘某某做出考核扣12分、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的处理决定。

三、纪某某、杨某某等7名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纪某某、杨某某等7名评标专家在参加某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时,存在“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行为,对纪某某、杨某某等7名评标专家做出考核扣6分,暂停专家抽取6个月的处理决定。

早在此前,山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十应当”“十不得”》《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审核标准(试行)》

其中提到了取消/暂停专家资格的几种情形:

将账号出借他人参与评标的,一经查实,取消在库专家资格,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将账号委托他人代替操作、代为学习的,一经发现,暂停专家抽取6个月。


不得创建或加入可能产生评标信息泄露的微信群、QQ群等。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


严厉打击不法专家充当围串标“黄牛”、敲诈勒索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入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特殊原因,年累计请假120天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


入库时加强相关行业从业经历证据链审查,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从业经历证明材料,避免证、“历”分离问题。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终身不得入库。


在库专家应主动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系统操作水平。资格有效期内学习积分低于20分的,资格有效期满后不得参加复审。


以及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十应当”“十不得”,明确规定了评标人员行为准则:

一、评标专家“十应当”

1.应当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履职;
2.应当严守评标纪律,维护评标秩序;
3.应当熟练电子系统,独立进行评标;
4.应当严格规范评标,确保评标质量;
5.应当提升履职能力,及时提出建议;
6.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守评标秘密;
7.应当坚持公平正义,举报违法行为;
8.应当落实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
9.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实操能力;
10.应当履行专家义务,配合异议处理。

二、评标专家“十不得”

1.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2.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3.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6.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7.不得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报酬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9.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10.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山东这一通报再次提醒造价人员在招标投标领域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提升职业素养,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监督。

同时也要有“主人翁”意识,认识到自身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准确性和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