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的通知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行政审批部门,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0〕3号)、《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建法字〔2020〕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效青岛建设,经研究,决定继续深化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政许可和政府服务事项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前置条件和申报要件,施工图审查不再计入工程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其中,对全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对其它项目,将施工图审查后置。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政府服务事项时采用告知承诺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共同承诺所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用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政府服务事项。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各区(市)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不纳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审批管理。具体实施范围由各区(市)政府确定。

  (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取消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试点。其相关工作按照各自制定发布的改革试点方案积极稳妥推行。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抽查制度

  对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100%抽查。根据抽查统计分析情况,对勘察设计质量高、抽查情况好且信用考核等级高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可逐步降低抽查比例或免于抽查。施工图抽查的内容、报送材料、办理程序等事宜参照施工图审查。实施抽查的单位,通过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对同一项目的勘察、建筑、结构、设备、消防、技防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海绵城市等施工图进行抽查,并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向建设单位告知抽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施工图修改时间不计入抽查总用时。

  施工图抽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相应资格及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批复的预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实施关键节点管控

  所有工程项目须在工程结构施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抽查),取得施工图审查(抽查)合格书和加盖审查(抽查)合格印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取得施工图审查(抽查)合格书和加盖审查(抽查)合格印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可以按规定开展拆除旧有建构筑物、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和支护(桥梁、隧道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开通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作,但不得进行工程结构施工。

  (三)建立施工图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对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施工图抽查前,将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涉密工程实行线下办理)。对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将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涉密工程实行线下办理)。对于符合《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青建发〔2020〕56号)所列BIM推广应用范围的项目,应同时提供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抽查)。建设单位对其上传的施工图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图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凡涉及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并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

  审查(抽查)合格后,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的施工图通过信息共享,供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监管环节使用。

  三、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质量安全管控

  (一)落实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的管理,要确保履行承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履行承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内部校审制度;要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0〕5号)要求,积极开展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探索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对简易低风险项目,建筑设计人员除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二)落实第三方机构审查(抽查)责任

受委托的施工图审查 (抽查) 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质量负审查(抽查)责任,审查(抽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审查(抽查)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的施工图审查(抽查)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审查(抽查)责任。审查(抽查)机构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审查(抽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施工图质量的审查(抽查)情况、审查(抽查)合格书推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查(抽查)抽查人员除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三)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对各方市场主体及责任人员的履职、履诺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承诺、抽查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信用惩戒。行政审批部门应落实建设单位按规定通过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信息以及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的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施工图质量监管,对审查(抽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服务情况的监管,对把关不严、效率不高、吃拿卡要、不一次性告知审查(抽查)意见及对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隐瞒不报等问题,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审查(抽查)资格。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现场检查中应核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图与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依据经审查(抽查)合格的施工图开展质量安全监督。

  本文件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和市出台相关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施。

  附件:附件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附件2非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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