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提出相关内容:
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文本)不得将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得分或评级达到、超过特定标准列为投标资格条件;
不得强令招标人在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时采用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
不得强令招标人将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作为评标标准。
此外还强调,不得规定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目前为止,多省市已发布通知,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厦门:2023年厦门市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至2024年1月31日。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西藏:11月28日起,停止使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纳税信息!
青海:11月25日起,暂停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凡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均以满分计!
安徽:自即日起,停止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结果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
徐州:11月24日起,废止《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等2份文件!
苏州:11月13日起,废止《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文件!评标中停止使用!
梅州:11月16日起,暂停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济南:2023年10月17日起,废止“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招投标活动中停止应用!
江西: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暂停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云南:信用评价结果不再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平台即行关闭,原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