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公布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4号
《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2月5日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二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