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在北京,2021年在上海市某区承揽工程项目,2024年11月收到上海税务提示:
违规行为: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内容: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3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
经与上海税务机关电话沟通,对方告知,是因为异地施工未按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共计44期,每期罚款50元,共计罚款2200元。
北京的建筑企业到上海施工,应当在项目地对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做扣缴申报,项目地税务机关已对其做了税种认定,那么扣缴义务人就应当按月做扣缴申报,未做按月申报的,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当我们遇到税务行政处罚时能否适用首违不罚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8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未按期做扣缴申报确实属于首违不罚清单。
然而,连续44个月持续未申报能否算是“首违”,从而适用不罚?
华北区域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一年内首次违反”是指自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时追溯至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含当日)止,在本机关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项违法行为的其他记录。
从这个规定看,确实不符合“首违不罚”事项,但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是否也应当及时通知提醒呢?多次以报验户的身份登录异地电子税务局,并未发现税务下发的任何通知,文首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还是从付费购买的某查会员获取的,这是不是就有点不太地道了。
最后提醒下广大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时,一定要关注从业人员个税申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