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目前的消防工程师,仅仅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强配之需,而2019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新规改革后,所需一消人数大为削减,使得一消人更为落魄,一边是年年举行消防工程师考试,一边是持证人无处可用。
近日,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批拟立项批准公示,其中第1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引起了消防圈的热议,一消强配的事儿,再次又从泥淖中捞出来,进行漂洗。

简要说下这个规定,现行版本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GB/T 40248—2021),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此处修订,将升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处于立项公示阶段,还未到征求意见环节,所以新标内容暂未详知。
关于该规定此次修订的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介绍,本文不作赘述,可通过链接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21357029680224D0E06397BE0A0A9811查阅。
消防圈何以对一个规定的修订如此敏感,根本原因是天下苦消防工程师被边缘化久矣。
目前消防工程师在行业所处的地位,就好比一个人被邀请参加某个聚会,但是自己到场了,桌上缺没有自己的座位牌,极为尴尬。消防人迫切希望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实现消防工程师的上位入座等,以证其名,以显其身。
而这份引起消防人备受关注的规定,仅仅是因为规定5.1.2条里面的一句话: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尽管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但一个“宜”字,使得这条规定像一朵棉絮,柔软毫无撑力,消防工程师在这份规定里,并找不到自己发挥能力的注脚。
所以,更为确切地说,这份规定仅仅因为一个字——“宜”,就牵动了消防人的敏感神经。其实,关于一消配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梳理,我在此前曾专门有文章论述过,参见《一级消防工程师一年挂六万,退休还有补助?配置一消的法规、标准用词耐人寻味》、《“聘用消防工程师担任职业消防经理人”恐成一纸空文或笑话》、《揭秘聘任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经理人的前世今生,南京消防救援支队旧情未了别自我为难》。
圈内圈外对规定此次修订的关注,核心在于消防工程师配备能否化“宜”为“应”或“必须”。
尽管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出台,从数年来消防工程师所处现状,国家层面的的法律法规、标准尚未有实质性的变化,尽皆“宜”或“鼓励”,并无硬性规定;地方上虽有些许尝试,但也显得较为谨慎,因为这涉及到行业之巨变,如南京方面“试点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担任职业消防经理人。”(见《“聘用消防工程师担任职业消防经理人”恐成一纸空文或笑话》)
从执业准入性来说,一个执业资格要强制配备在某个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在国家层面要有法律法规作支撑,所以我对规定修订的期待并不高,我甚至认为没有哪个主编此项规定的人,敢把“宜”字改为“应”或“必须”,尽管我喝广大考生都期待发生这样的事实。
个人觉得想要靠新标准实现一消强配,许是我们的一厢情愿,只怕是新标出来了,望穿秋水见识黑白后不是好大喜奔,而是唏嘘长叹、泪眼涟涟。
一消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配的路,到底还有多远。从开考至今,十年过去了,一消人已渐老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