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由原来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变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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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其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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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10.2.2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 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 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为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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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