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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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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首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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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工程应配备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万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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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3休也要追责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目前,多地发文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成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浙江: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此外,7省市都对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浙江、北京、湖南、宁夏、重庆、上海、成都: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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