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金华11.23钢结构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报告中提到:华科图审中心湖畔里项目结构专业审查人,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2.设计及图审有关人员
(1)蒋传敏,系合艺公司湖畔里项目图纸设计牵头人,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2)朱小宝,系湖畔里项目结构设计部分的分包人,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张玮,系湖畔里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图设计人,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4)陈彬红,系湖畔里项目酒店宴会厅钢结构屋面施工图设计人,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5)徐利华,系中恒集团设计院执行院长,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6)朱明星,系中恒集团设计院湖畔里项目设计负责人,2021 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7)胡建军,系中恒集团设计院湖畔里项目结构专业审核人,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 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8) 胡多米,系华科图审中心湖畔里项目结构专业审查人,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对于上述大部分人员为项目中承担设计,审核,项目负责人或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涉嫌重大事故罪并不感到奇怪。但对于施工图结构专业审查人胡多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感到些许意外,一般来说,事故调查报告在行政法中与刑事诉讼中作用并不完全一致,只需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并不需要披露当事人处理结果。

二、在刑事诉讼中我们来理顺相关思路
1、对于施工图审查相关规定
(1)原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废止)
其中: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现行有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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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仅要求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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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属故意犯罪)

再来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本案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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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中表述为: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宴会厅钢结构屋面设计与建筑构造作法不一致,明显不是故意在虚假审查文件上签字。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胡多米对本项目审查行为,确认为审查过程中过失行为,不是故意犯罪。不需要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大事故罪构成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司法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审查人员并无上述职能)
4.上述两条罪名均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编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再看本条相关注释:
(1)该罪主体:为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指挥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该罪。
(2)客观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或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只要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
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均未包括施工图审查人员。
以上为个人愚见,暂不明白为何将施工图审查人员按涉嫌犯罪处理,此处存有疑问,具体待调查完毕,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由公诉人是否直接起诉审查人员涉嫌犯罪,以何种罪名起诉并由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本案审查人胡多米是否涉嫌犯罪。

事故调查报告因其调查行为的专业性和报告结论的意见属性,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作为刑事诉讼中八大法定证据之一中的鉴定意见。并不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


取保候审:
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