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
多项监理新规施行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明确: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和相关职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我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全文附于文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从2022年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
编者注:目前为止,广东、重庆、东莞、海南、泰州、广州、山西、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厦门已发文,部分项目不再强制监理。
山西要求的范围与四川相同,其余省市基本为低风险、小型项目,所以说四川和山西取消强制监理的范围还是很大的。
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方式,对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并履行监理相应法定责任和义务。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其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75.htm
总监需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2022年1月4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重庆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再次提出总监应具备本科及以上的学历。
(十二)提高质量管控从业人员学历要求。本市施工图审查人员、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要求和从业资格以外,同时应满足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管理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要求。
截至目前,佛山、南昌、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贺州均提出总监需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监理改革历程!
目前已落地的调整中,监理人员执业环境的变化可能是相对最大的,也是最多的。以下从执业、资质、行业前景等方面一一展开。
关于执业:
2020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布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增加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对一级和二级类注册证的认可。
2.0.6条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这句话和以往表述不同,明确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条文说明的第2.03条:
对于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增加对一级和二级类注册证的认可,加大了岗位竞争。未来,注册证书的互通性可能会大大增强。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众所周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而且执业范围相对更宽泛。
工程总承包:
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
是指业主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由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
毫无疑问,这是一项利好!
截至目前,重庆、佛山、南昌、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贺州均提出总监需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此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对“专业资质标准”注册类人员要求如下:
1、甲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2、乙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虽然减少了注册类人员数量要求,但是大大加强了现场履职检查。
2021年1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公示》,明确了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14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降低调整方案。
调整后报考条件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此前,自2020年起,报考监理工程师取消“中级职称”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考试有以下调整: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考试科目:
关于前景: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此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中小工程项目建设,明确不再强制监理。
截至目前,广东、重庆、东莞、海南、泰州、广州、山西、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厦门均已发文。
1、建设单位自管、委托咨询:
上海: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广州: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2、以“保险”代替监理
北京: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雄安:2019年《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提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
6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
2、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飞检、巡检等工作方式,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测检测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
附四川文件: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1月18日
当前,我省建筑业正处于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坚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加快产业结构、建造方式、队伍素质、质量安全改革创新,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为建筑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筑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具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产业工人队伍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实现“双下降”。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万亿元,省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占比达到25%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40%以上,年产值超百亿元以上企业15家,年产值超千亿元以上企业3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建造方式创新和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二)坚持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
(三)坚持绿色发展。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愿景。加大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进建筑业绿色产业链建设。
(四)坚持素质提升。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培养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产业工人队伍,引进一批经营管理人才,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企业发展路径。开展“建筑强企”培育行动,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等联合参与对企业综合实力要求高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大型项目的投标。支持企业通过混改增强综合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联合重组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建筑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计划,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建立省级通用的部品部件标准产品库,加快构建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钢结构住宅围护体系、材料等方面研发创新,加快生物质建材、工业固废新型建材等部品部件技术研发。推动成都、乐山、宜宾、广安、眉山、西昌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其他市(州)装配式建筑应用发展。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做好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具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扩大预制化装配工艺应用范围。(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建筑逐步提高节能标准,大力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不断增加星级绿色建筑数量。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领域电能替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县级城市(含县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四)加快推行智能建造。制定《四川省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指南》,引导市场主体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建造过程中的集成与创新应用。加大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设备,提升施工机具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符合条件的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到2025年,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立智能建造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省税务局)
(五)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实施“1+N”省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在成都建设省级建筑产业总部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布局一批以建筑产业生态圈为牵引的产业功能园区,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集群同步规划建设。发挥产业园区聚集作用,推动软件开发、部品部件生产、设计咨询、智能建造、智慧运维、教育培训、市场信息服务、资金物流等要素部门企业入驻园区,培育一批“投融建营”一体化建筑业全产业链骨干企业。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托产业园区联合组建建筑科技创新基地或中心,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
(六)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中人员、业绩、奖项、信用等条件设定,招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不得脱离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积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依法依规保障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评标方法的自主权。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快电子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七)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从2022年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方式,对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并履行监理相应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其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支持工程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服务。力争到2025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培育50家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水利厅)
(九)全面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以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使用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各部门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以保险或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十)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工程以及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系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工程项目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整体水平。鼓励各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在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中优先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提升施工企业事故风险防控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四川银保监局)
(十一)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研究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途径及方法。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市场壁垒。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模式、建造方式、人才培养、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创新,积极拓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投资领域。建立大型央企、国有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双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增强民营建筑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大力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制定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建设人才培育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企业培养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支持职业院校、骨干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市、县共同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加快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创建建筑劳务品牌,形成我省独特的建筑产业战略资源。支持建筑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完善技术技能评价体系,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建立与智能化建造、绿色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现代化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岗位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废除各级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政策,打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做法,取消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得以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五)加大融资支持。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工程保函、融资成本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供应链金融产品,为建筑企业招投标、材料采购提供支持。(人行成都分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建设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建立“走出去”发展推进机制,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支持企业开拓粤港澳、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积极参与城市群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鼓励央企和地方企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深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提升对外工程承包规模和品牌效应,努力打造“川建工”品牌。对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十七)深化川渝建筑业协同发展。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建设,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共享共用。加强两地建筑产业结构分工与互补,支持双方诚信企业和优势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川渝区域性标准编制试点,推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建立从业人员资格互认机制,支持鼓励各类人才交流互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改革部署,稳步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做好资质审批权下放工作。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建立完善建筑业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监测分析,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发展情况。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政策衔接与协调,优化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协力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加大对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建筑业的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