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现场初步判断原因为:铝棒在拉铸过程中,铝水泄漏到冷却水池内导致事故发生。
情况通报
2022年4月3日,清城区源潭镇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熔铸二号车间9号铸造井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清城区立即启动救援应急预案,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等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全力开展救援工作。经现场初步判断原因为:铝棒在拉铸过程中,铝水泄漏到冷却水池内导致事故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伤者已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有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目前,清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正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企业安全隐患,全力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4日
关于广东清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
铝水爆炸事故简要情况的报告
2022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美公司)熔铸二车间9号井发生铝水爆炸事故,造成4死1伤。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精美公司注册资本6.5亿元,成立于2010年,目前员工总人数为1302人。该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铝合金精密加工件、铝型材及深加工部件,汽车用铝合金型材及部件,轨道交通铝合金型材及部件。
精美公司现有10条熔铸生产线,年熔铸产能30万吨,20条挤压机生产线,年挤压产能20万吨。公司有10套25吨固定式熔炼炉以及9套使用钢丝绳卷扬系统的铸造机(其中8套固定熔炼炉对应8台铸造机,另有2套固定式熔炼炉对应1台铸造机)。
二、企业生产工艺简介
熔铸车间主要生产铝合金棒材,主要生产流程为熔炼——铸造——锯切,即铝液从熔炼炉通过溜槽的导流管进入结晶器,铝液在结晶器内通过水冷方式逐步凝固成棒材。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3日7时,熔铸二车间开始作业;11时10分22秒,9号深井铸造结晶盘出现铝水泄漏情况,大量高温铝水流入铸造深井,11时11分54秒,9号铸造深井发生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6号铝加工铸造深井爆炸。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广东省应急厅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一是现场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脱岗,铸造现场无人监护,没有发现铸造结晶器泄漏铝水,也没有人员及时处置。大量高温铝水流入铸造深井后遇冷却水瞬间发生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铝加工铸造深井爆炸。二是该企业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仅配置了报警装置,没有配置紧急切断联锁装置,不符合国家“铝七条”第四条要求,铝水在泄漏时无法及时自动处置。详细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局将继续督促广东省应急厅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发送至全国工贸安全监管工作群,提醒各地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铝七条”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2022年4月4日
“铝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钢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粉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此前,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工贸行业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引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精准执法、严格处罚、规范执法;郑重警示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对照“钢8条”“粉6条”“铝7条”自查自改;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行刑衔接,追究危险作业罪。
涉及钢铁企业8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钢8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3个炼钢厂精炼炉与热修工位安全间距均不足15米;
2、三炼钢车间240吨天车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
3、邯宝炼钢厂连铸车间办公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复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辽宁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厂连铸二作业区5号连铸事故钢水罐内有杂物;
2、连铸二作业区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出口水封间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炼铁总厂新2号高炉作业区域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厂吊运1号、2号连铸机渣盆作业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渣跨吊运液态钢渣渣罐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2、炼钢厂2号连铸机未设置中间溢流槽,回转溜槽未覆盖钢包回转台全部旋转半径,影响钢水应急排放;
3、炼铁厂高炉3至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炼铁厂高炉喷煤工段烟气干燥炉未设置吹扫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车间热修区及热修区班组休息室在钢水吊运影响范围之内;
2、高线车间煤气加热炉二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粉尘涉爆6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粉6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5: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8日,江苏省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1、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3、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4、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金配件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18日,浙江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金配件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1、铝粉尘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采用轴流风机正压吹送粉尘;
2、企业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古香画框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州市古香画框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1、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3、木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7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铝7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8: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日,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1、固定式熔炼炉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4、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
6、深井铸造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青海铝型材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青海铝型材厂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1、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为麻芯钢丝绳;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1、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配置液位传感器;
2、固定式熔炼炉和倾动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固定式熔炼炉铝水铸造流程紧急排放池未设置在紧急排放阀排放口处,无法实现紧急排放功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第六师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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