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推进石家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推进石家庄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启用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推进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石家庄市住建局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丽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董成檩同志和张剑阁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刁纳同志担任。
二、适用范围
(一)工程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人员范围
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包括: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管理员等管理人员。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
4、劳务(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劳资管理员等管理人员。
5、劳务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等从事建筑作业的人员。
未纳入实名管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管理或作业活动。
三、平台建设
我市将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作为石家庄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平台,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启用并与国家实名制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四、省系统登陆、对接时限
(一)2022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住建局可通过登录河北省实名制数据管理系统进入省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由市住建局统一配置、发放。
(二)自建平台的县(市、区)要加快本地平台的建设完善工作,于2022年7月5日前,完成与省系统对接测试,实现全省数据互联互通。
五、工作责任
(一)主管部门责任。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制定本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推进本地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负责对施工项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的分配;负责对施工项目状态(在建、未开工、暂停、已完工、竣工)的变更,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总承包企业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
(三)总承包企业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和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及时准确向省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之日起5日内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通系统账号。取得省系统登录账号、密码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设备调试、项目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采集等基础性工作,具备正常使用省系统条件。
目前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在2022年7月5日前,全部完成与省系统的对接并上传数据。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项目施工状态的变化向所在地住建局申请变更,确保省系统显示状态与实际状态一致。
(四)工程监理企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用和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应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设备安装。省系统免费开放接口,提供统一的数据标准及安全管控标准。建筑企业可自行通过市场采购或升级使用符合省系统标准及安全管控标准的设备。
本通知下发后,符合省系统标准的考勤设备,在本地县(市、区)住建局组织下即可与省系统对接并上传数据。
本通知下发前已安装但不能直接与省系统对接的考勤设备,由本地县(市、区)住建局组织设备供应商对原有设备改造,拆除原网关盒子更换为通用网关盒子(市场上常见通用产品),升级维护原有人脸识别设备,实现设备与系统的数据连通。
(二)工作纪律。各级住建局和平台服务商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全面部署省系统的应用,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省系统数据采集及时、真实有效。对发现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数据上报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监理单位未对实名制管理和数据上报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将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并对推进实名制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和问责。
(四)运行情况反馈。各县(市、区)住建局和使用单位对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五)设备供应商的服务。凡符合省系统接口规范的设备,均可参与实名制管理设备的供应。设备供应商应在安装设备前,到市住建局和当地住建局进行登记,以便统筹做好后期技术和信息服务工作。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接口规范V1.3(附件请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自行下载)
注:信息来源于石家庄市住房个和城乡建设局,附件内容请前往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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