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的消防工程师官方教材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纳入了教材内容,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实施,这方面的内容对考生来说也是比较新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将这方面的内容给大家整理一下,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1.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案例热点):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案例热点):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4)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4.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5.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6.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7.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8.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9.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10.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1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12.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13.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多选题热点)
1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15.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16.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
17.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18.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9.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20.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21.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22.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23.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
24.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25.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综合热点)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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