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1日,山西省阳城县法院公布了曾经轰动一时的“12.30”晋城在建隧道塌方事故的判决书。当地一公路析城山隧道在休假过程中发生断面塌方,导致6名工人不幸死亡。经阳城县法院审理,施工方项目部八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山西某建设公司承建了某公路施工任务。李某、王某、刘某、郭某、马某等人分别在项目组担任负责人、总工、安全员等工作。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李某、王某对设计图中提到的不良地质情况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未能严格审核把关;

马某在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开工,并安排不具有隧道专职监理资质的郭某对析城山隧道的施工进行监理。

这家建设公司还找来了平潭某建筑公司协助完成施工任务,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平潭这家公司。念某为平潭公司施工队队长,但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而是委托念某负责施工、安全等事务,由各班组长担任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念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事故发生当日上午11时许,念某安排工人准备进入阳城县析城山隧道开展支护工作。12时30分许,2名安全员对隧道安全隐患排查完毕后出洞,未发现安全隐患。此后6名工人进入隧道进行支护工作。

在施工作业中,6名工人未按施工工艺流程做初喷混凝土封闭岩面和施作系统锚杆、挂钢筋网2道工序便安装钢架,违章作业。而安全员在支护作业时未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

当日15时许,析城山隧道内640米处拱顶右上方突然发生塌方,造成6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93万元。




2aabd9a0bffc073ea6c2a0c6379d0a23.jpg



事故发生后,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念某作为施工队队长,未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不扎实、不到位,对工人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郭某作为施工单位隧道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重视不够,支护作业时缺岗不在现场,安全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组组长,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对现场违章作业有效制止,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此外其他项目组成员和有关负责人也均承担相应责任。

事故发生后,路桥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阳城县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涉案八名被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六人死亡的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93万元,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

涉案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均宣告缓刑。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按施工工艺流程做初喷混凝土封闭岩面和施作系统锚杆、挂钢筋网2道工序便安装钢架”。支护施工因隐蔽工程较多,是偷工减料的重灾区,没出事的时候,省的是利润,出了事,省的是人生。。。一辈子都完了。

亲爱的岩土人,你怎么看?

你省过么?


图片文字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如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