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变动:
①连续供给时间从30min改为60min。

②增加新内容: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m2 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变动:
①删除原有的内容: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②删除原有内容: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的相关要求。


外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及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经计算确定。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储罐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2)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3)当与固定式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变动:
修订原有的内容:直接>45m的浮顶储罐梯子平台设置管牙接口的规定。增加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的要求。


二、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变动:

对原有的“其他内浮顶按固定顶储罐对待”,修订为“直径不大于48m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器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甲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变动:
原有的30min修订为60min。


三、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3)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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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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