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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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任职资格




1、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变更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

2、重新委派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并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条件。

3、主管部门将进行任职资格锁定,任职项目数量超出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不得在新开工项目任职。

4、锁定程序如下:

  • 对于招标工程,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招标人提交中标人公示之日起,锁定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 对于其它工程,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锁定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的人员,自完成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之日起,锁定新委派人员。招标工程的原任职人员继续锁定六个月, 其它工程的原任职人员同时解除锁定。






项目经理任职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成员。

2、项目经理任职数量的计算适用以下规则:

  • 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标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且同一项目经理管理不超过两个标段的,可视为一个工程。

  • 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与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一致。位于五公里范围内的被打包招标工程可以由同一项目经理兼任不超过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任职




1、监理单位在任命项目总监时,应当遵守下列任职数量的规定:

  • 项目总监最多可以同时兼任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但应取得全部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






2、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 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

  • 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总监的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 工程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承担,其中配套建设的专业工程项目(包括燃气、供水、供暖等专业工程) 不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