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编辑整理: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8月2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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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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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暖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第十六条:“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供热价格和燃料、电费、水费等息息相关,针对供热企业为同一地区供热,在输出的供热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所需供热总价并不会变化,如按套内面积收费,那么供热单价就会提高,并不能降低居民承担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并将积极推广各类清洁取暖方式,如生物质取暖、工业余热取暖、太阳能取暖等,用以降低居民取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