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人(姐夫):付某军,高中文化 
被替考人(小舅子):王某涛,高中文化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刑诉[202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军、王某涛犯代替考试罪,于2024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日,在邯郸市××举行的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中,被告人王某涛为了能通过考试,让其姐夫被告人付某军代替参加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场考试。 
2024年7月4日,经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付某军、王某涛到该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人脸识别照片对比,王某涛2024年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考试现场照片、考试签到表、考试答题卡、考试试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考试公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考务通知,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疑似替考考生参加考试的情况说明,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到案证明,被告人付某军、王某涛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王某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军、王某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被告人付某军、王某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付某军、王某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军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涛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简评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很多人对此意识上还是很不到位,不少人有这种心态:“我知道代替考试是不对的,但不知道是违法的”,于是铤而涉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image.png
29b4a2f7e9c822112e549c3a6eb7443a.png
97f055bea1072746933d6923ef193ad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