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张志勇将一级建造师证书+B证注册到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6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证书注册时间从20212年7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每年4万元,于当年7月3日前支付,三年共计12万元
2、合同签订后,张志勇收到了2万元定金;
证书注册完成后,2012年11月28日收到第一年的尾款2万元;
2013年7月3日之后,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2013年证书费用,被告迟迟不予理睬,
2013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4万元,
2013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未及时付款为由,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协议的电子邮件,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2013年10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4万元,估计是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感受到了压力,就积极联系原告,连最后一次费用也提前支付了(算是表达了诚意)
2013年12月26日,法院立案受理
3、小编看完事情经过后,不禁感概原告真是个认真的人,你被告第二次没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哪怕只超了20天,我也要解除协议终止注册。
4、被告也没想到原告会那么较真,刚付完第二次证书费用半个月后,就被原告告到了法院,而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于当年10月份提前支付了最后一笔费用,希望原告撤案,谁成想原告选择硬钢,把最后给的4万元给退了回去,我不要你的钱了,我就要解除证书注册
5、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如下:
(1)挂靠协议无效,
(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章、安全B证
(3)被告立即注销证书
(4)驳回被告反诉8万元请求
(5)没收原告8万元违法所得
6、看完事情经过,这个判决结果可谓是两败俱伤,有时候太较真也不一定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