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从独立第三方变成背黑锅的
住建部日前对清华附中坍塌案又出一张罚单,吊销了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本来,该公司四位监理被判有期徒刑已引发行业地震,很多业内人士还期待最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主持公道呢。“这下可好,大家不用再做梦了。”
鉴于很多人对事情来龙去脉不了解,小编给大家简单讲讲事情经过: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15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
而引发强烈不满的,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中:
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最终,被告人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因这一判决,加之近日住建部的罚单,彻底点燃了大家的怒火。
一位资深监理认为,由此推断的话,全国监理公司基本上都该砍了,理由有二:
第一,全国项目挂靠已是极其普遍的现象,挂名项目经理很多。监理有权制止甚至下达停工令,但实践中,监理基本无法行使此项权力,因为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是串通好的,心照不宣。监理如果因此强行干预,最大的可能就是自取其辱——真项目经理“还在路上”,总监先被赶走了。
第二,施工项目部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监理即便想监督,也没有依据。目前,应该还没有哪家监理公司把这项工作写进监理规划、监理总结或者监理手册,倘若有监理因此“多事”,不是被施工单位嘲笑死,就是被骂死!
也有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
(该体育馆)本身就是单位内部的献礼工程,连设计单位都点明了要赶工期(100年校庆),你能让监理能怎么样?施工方又给单位基建处送了一套红木家具,监理人员即面临单位内部从领导层产生的政治压力,又面临单位内部各部门复杂的关系,分明是戴着紧箍咒,又跳进了蜘蛛精的蜘蛛网,就是孙猴子有通天的本领,他还是没办法!
网友也说:
清华判例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偷牛的没坐牢,看偷牛的倒坐牢了。
但话说回来,尽职免责,再不好处理的关系,再复杂的关系,监理人员一定该做的做,该记录的记录,该通知的通知,这些东西都是将来能免责的书证、物证。在工作日志、监理通知书等资料上一定不能疏忽。平时不做这些东西事后再去伪造证据,事故处理小组的报告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能少得了你吗?侦查机关能饶得了你吗?
不该吃的,不该拿的,一定不要吃,不要拿,尤其是碰到不靠谱的合作伙伴,吃拿的,都是自己的命运。在事故处理中,大家都是拼命的撇清自己,不惜检举他人来立功,一旦吃请的事兜出来,事故处理小组基本上就把你捎带上了。
曾经,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教授说:
我当水利项目总监,都是严格执行合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从来不会屈从建设方的无理要求。建设方因此而不让干我们就去其他地方干。
经我们监理的项目都能顺利通过水利部的稽查,有些建设单位过后还打电话对监理坚持原则表示感谢。
针对这种情况,专家对监理人员面对事故提出了以下处理时的经验教训:
(1)目前想改变涉及监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难度非常大,事故发生后,处理一般上都是板子全都打。监理人员目前感到不公平的是,肉没吃到,汤也喝的不多,但是责任重大,一有事板子不少挨,还挨的不轻。
(2)监理人员一定要做好尽职工作的各种证据,话说到,笔记到,通知送到,甚至在书面证据不好固定时,拿起你的手机,把该录的录下来。万一发生事故,不去伪造证据,这样去做往往会弄巧成拙,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更惹起事故处理小组的反感。
(3)应对事故必须抢先一步,这种事故基本是,事故处理小组出具事故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开列的责任名单介入,检察院批捕,法院审理,一旦批捕,那已经经过公安、检察院的充分论证了,基本无翻案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后,集中精力多方收集证据,积极向事故处理小组汇报工作,积极配合事故小组调查,因为调查事故处理小组的结论,检察院,法院是非常重视的,也是直接引用的重要论据,毕竟检察院、法院都不是建筑领域的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