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相对简单,只要建筑高度超过54米,即为一类高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相对复杂,因此也成为历年考试的重点。

eb5bb6d6b257216e718317e641458467.jpg

那么,哪些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以下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4m疗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年人照料设施。
4.建筑高度大于24m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24m重要公共建筑。界定“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外。
6.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7.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①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电信建筑、邮政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②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指建筑内存在两种及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合建的情形,不包括汽车库和公共建筑合建的情形,也不包括主体建筑的附属功能,比如办公建筑自用的会议室等,这些建筑配套使用的附属功能用房,可不视为多种功能组合。


7ebd009543fd0f1684883617c5f8a247.jpg